国家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和教育的发展需要大批各个方面的中初级的专门人才,一大批的高素质的劳动者。职业教育是面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也是每一个人终身面临需要接受教育的一类教育。这就需要我们的教育进行培养和培训。因此,国家从政策、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全国新闻出版系统重点中专学校-河南省新闻出版中专招生详情,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仅供参考!想要了解更多信息的话可以电话联系老师!
航空服务
主要课程:空乘礼仪、民航服务心理学、空乘形象设计、民航乘务英语实用会话、航空法、民航客运、民航常识、旅游概论、计算机基础、化妆等。
就业方向:毕业后可在国内外各大航空公司、地方航空公司、民营航空公司、外航服务公司、各大机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民航安全检查、航空地面服务和空中乘务等工作。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其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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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在校广场开展了“向张一卓同学学习”活动,通过活动加强我校学生积极学习、努力奋斗、坚持不懈的优良品质,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的情怀。
张一卓同学发言
时不待我,只争朝夕。人生在勤,不索何获。短暂却充实的学习活动让参与的同学们切身感受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影响无处不在。新闻学子将紧跟优秀榜样的步伐,认真学习他的先进事迹和潜心钻研的精神,使之成为自己永恒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脚踏实地走好学习生涯每一步。
新闻出版行业自1998年实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以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逐步健全,相继制定出台了图书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经国家劳动部批准,总署成立了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全国29个省、区、市相继成立了鉴定站,分期分批实施了鉴定工作,基本上保障了鉴定质量。各地为确保鉴定质量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制止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维护了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内业的好评。这表明,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新闻出版行业一项基本的劳动制度正趋向成熟,而成熟的一个标志就是鉴定的结果有质量,受到业内充分认可。随着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不断发展,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影响力逐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用人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鉴定质量关系到劳动者的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平能否得到公允的评价,关系到能否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可信赖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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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本条是关于三方协议具体内容的基本规定。
(一)本条明确了实习协议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即应兼顾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利益,明确各方在实习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条所规定的实习协议内容为必备条款,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条款。
(三)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享有合理报酬。实习协议须明确学生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本条是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和职业学校安排实习计划自主权的规定。
(一)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实习单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同期在该单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10%,二是同期在该单位某一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总数不超过该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二)关于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计划的自主权。本条强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指定单位实习。
本条是关于确定实习单位程序及基本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