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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闻出版系统重点中专学校-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校园环境

更新时间:2024/01/06 11:27:09来源:河南中专择校网编辑:蒋老师手机版

中职学校专业基本上都是热门专业,专业类型多,同学们选择的范围也会变多,在学校同学们会经过专业的训练,学会一系列专业知识之后,这样在之后的工作中才会更加巩固,逐渐在未来就能实现财富自由。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全国新闻出版系统重点中专学校-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校园环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仅供参考!想要了解更多信息的话可以电话联系老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其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独具特色  学校对学生实行半军事化封闭式管理,并安装电子监控系统,专职教师24小时进行管理和值班。各种学生社团组织和兴趣小组使学生的第二课堂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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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的禁止性条款。
  为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条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作出禁止,提出“六不得”,即任何情况下,学生实习中皆不得出现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况。
  (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安排和接收学生实习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须核查学生身份和年龄信息,不得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在校广场开展了“向张一卓同学学习”活动,通过活动加强我校学生积极学习、努力奋斗、坚持不懈的优良品质,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的情怀。 
张一卓同学发言
       时不待我,只争朝夕。人生在勤,不索何获。短暂却充实的学习活动让参与的同学们切身感受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影响无处不在。新闻学子将紧跟优秀榜样的步伐,认真学习他的先进事迹和潜心钻研的精神,使之成为自己永恒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脚踏实地走好学习生涯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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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确定实习单位程序及基本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本条是对未满18周岁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精神,职业学校在组织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满18周岁且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三方协议的同时,还应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实习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监测、检查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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